凡在乐山市市中区辖区内任何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且已依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故遗失、损坏《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按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须提供下列资料:
1、婴儿母亲(委托代理人)到分娩医疗保健机构的病案室复印病历(出生记录)。在医院复印《出生医学证明》医院留存联或在派出所复印户口登记机关《出生医学证明》留存联。(在乐山市市中区妇幼保健院出生的需在三楼病案室登记,电话:0833-2427668)
2、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到分娩医院找产科负责人签字,医务科签字盖章(乐山市市中区妇幼保健院医务科在三楼,产科负责人在五楼)。
3、由婴儿母亲用A4纸书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格式如下:
申 请
乐山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
我叫***,于***年**月**日在*****医院住院分娩一男(或女)孩,取名****,当时医院已按规定发放了出生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小孩已(或未)上户口,后因****原因遗失(或损坏)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现申请补办,以上所述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自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婴儿母亲签名并盖手印)
****(婴儿父亲签名并盖手印)
****年***月***日
4、提供孩子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孩子及孩子父、母三人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复印时需分别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户主及本人的信息。(注意:需带上原件以备查验。)
5、婴儿母亲如确需委托其他人办理时,则需提供婴儿母亲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注意:需带上原件以备查验。)
6.如果婴儿未上户口,则需要分别提供婴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上户口的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家统一制发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根据国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规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严格按照原始病历和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进行补发,任何人不得篡改其内容。
※补办地点:乐山市市中区妇幼保健院八楼出生证办公室
时间:每周一、三、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出生证办公室电话:2276065
附件:1.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于2024年4月28日更新
(编辑:潘飞)
(值班编委: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