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8地试点,乐山入选→
2025-03-17 来源:四川发布

为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品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等人群需求。近日,《四川省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将在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眉山市和资阳市等8个市开展试点。

根据《方案》,试点市的每个区原则上应设置不少于1个租赁服务点。

租赁服务对象为:具有试点市户籍,有康复辅助器具短期和应急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可以申请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时限为试点通知下发之日启动,时限2年。

《方案》还明确了租赁补贴标准、租赁期限和补贴形式等:

1.补贴标准

一般服务对象个人承担租金的40%,补贴标准为租金的60%;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个人承担租金的20%,补贴标准为租金的80%;特困人员补贴标准为租金的100%。

服务对象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交纳个人承担的租金。每人每年补贴最高限额3000元。试点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其他服务对象补贴标准。

2.租赁期限

单次租赁期不超过3个月。租赁期满需继续租赁的,向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租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未满租赁期,经协商一致提前结束租赁的,按实际天数支付租金。

3.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包括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产品补贴资金和租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产品补贴资金由试点市民政部门定期审核通过后拨付给租赁服务机构。试点市民政部门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可给租赁服务机构每月不超过2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后期将根据试点情况建立激励机制,对租赁服务成效明显的租赁服务机构实施奖励措施。

4.租赁服务监督管理

在租赁服务监督管理上,《方案》强调,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补贴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试点地区应建立健全相应监督管理制度,细化资金审核发放程序,严格按规定管理补贴资金,健全补贴发放台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支出合理、财务凭证完备。通过入户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每年按照不少于补贴对象30%的比例开展抽查。租赁的辅具产品不符合对象需求的,试点市要督促租赁服务机构及时更换。租赁服务机构服务不到位、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反映强烈的,试点市应及时更换租赁服务机构。

(编辑:张宇婷)